(一)争取抚养权一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可向法院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以表明自身情况。
(二)若孩子随自己生活时间长,可收集邻居、老师等证人证言,证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
(三)证明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可通过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实。
(四)若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报警记录等。
(五)若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让老人出具愿意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