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且对方全责时,在赔偿项目方面要加以区分。对于实际损失性质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按“填平原则”通常不能重复获赔;对于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可同时从侵权方和工伤保险处获得赔偿。
(二)鉴于各地司法实践有差异,具体操作要按照当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赔偿事宜。
(三)要及时收集好与交通事故和工伤相关的各类证据,比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
(四)若自身对赔偿问题感到困惑,应寻求法律帮助,比如咨询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