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情况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公司用全部财产还债务,不追究股东个人财产。但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破产时需用个人全部财产偿债。
(三)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