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对离职股份处理有规定,严格按约定执行,按要求将股份强制转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二)若无相关约定,可选择继续持有股份,保留股东身份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三)也能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不过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还可以让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份,回购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五)处理股份时,要遵循法定程序,签订转让或回购协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