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死亡,在世另一方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因一方死亡而消失。
(二)若在世一方不宜抚养孩子,比如患有重病、虐待孩子,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权益和各方监护能力等因素判决。
(三)在世一方若因经济困难等难以独自抚养孩子,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提供一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