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出现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无法达规定比例致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重大利益,且无其他解决办法时,符合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可起诉解散公司。不过,若股东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为由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如果您遇到类似公司经营管理及解散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