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私人企业公款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在挪用18万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时,要积极退还挪用资金,争取从轻处罚。
(二)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等情况,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三)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这可能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