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成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可能构成坦白,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二)对于有能力的成员,可以争取立功,如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等,以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若部分成员在团伙中作用较小,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被认定为从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如果符合自首条件,要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还可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