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销售者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主动投案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降低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成本。
(二)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也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更多的犯罪行为。
(三)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四)主动退赃退赔,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得款项退还,并且积极缴纳罚金,显示出其弥补损失的诚意,可从轻处罚。
(五)若销售者是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