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在自愿转账完成交付后,通常不能随意要回款项,因为赠与财产所有权已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毕。
(二)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回款项。
(三)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对于尚未交付的赠与财产,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