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离婚登记时,若对离婚协议不满意,可主动与对方重新协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内容进行调整,双方达成新共识后重新签订协议。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若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满意,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诉讼请求。
(三)已办理离婚登记后,若子女抚养方面出现新情况,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