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欠款人沟通,用录音、录像记录承认欠款的对话,保留原始载体。
(二)用短信、微信等让欠款人确认欠款情况,留存聊天记录作证据。
(三)收集知晓欠款情况的人的证人证言。
(四)若存在转账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
(五)凭借补充证据与对方协商还款,协商不成则持证据到法院起诉追讨欠款,且全程保留各类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此法条为上述收集证据的方式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