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法院查询主债务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再以拍卖、变卖等变现偿债。
(二)若主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不能完全偿债,对补充清偿责任人执行。法院审查其应承担责任范围,对其财产采取和主债务人相同执行手段。
(三)执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补充责任人对执行有异议,可依法提执行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