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可与对方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能达成一致最好。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三)当直接抚养方不协助探望或阻碍探望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四)若对方拒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会对相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及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