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严格审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到期债权,避免在不满足条件时行使。
(二)行使代位权时,要准确把握范围,不能超过自身债权范围。
(三)行使过程中采用合法手段,杜绝恶意诉讼、干扰次债务人正常经营等不正当行为。
若债权人构成侵权,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