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不愿回去
若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主动不愿回去办理手续,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仍想离婚,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然后再次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回去
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需准备好能证明该客观情况的资料。若未能在冷静期满后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想离婚的话,可以重新申请协议离婚,也可以由一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档案自离婚登记系统中注销。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