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产保全时买不了保险,可采用现金担保,按法院要求把一定数额现金存到指定账户。
(二)也能使用实物担保,提供价值相当、权属清晰的不动产或动产,并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三)还可以选择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为财产保全作担保的文件。
(四)若自身无法提供有效担保,可找有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五)要及时和法院沟通,说明无法买保险的情况,按法院指引提供合适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