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房,先确定购房资金来源。若为个人婚前财产或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法追回,但可与对方沟通,表达不满并关注后续财产动向。
(二)若怀疑第三者为善意取得房屋,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第三者知晓对方已婚等情况,以争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