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有利证据:准备稳定的收入证明,体现经济实力保障孩子生活;提供居住环境资料,包含住房品质、周边教育医疗资源等情况。
(二)突显陪伴优势:证明自己有更多时间照顾陪伴孩子,参与其成长。若孩子一直由自己父母帮忙照顾,这也是有利因素。
(三)指出对方不利因素:列举对方不良嗜好、工作忙无法陪伴、有暴力行为或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疾病等。
(四)让孩子表达意愿:若孩子能清晰表达,法院会参考其想法。
(五)积极表达决心和规划:在诉讼中表达抚养孩子的决心和规划,让法官认可抚养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