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合同,如演出、授课等,因这类合同强调特定人的专业技能、经验或声誉等,只能由丈夫本人履行,老婆不能替代。
(二)对于无专属性的合同,若合同约定可由他人代为履行,且无禁止老婆履行的条款,老婆可以履行。
(三)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老婆履行的,老婆的履行行为有效。
(四)若丈夫授权老婆履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老婆以丈夫名义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丈夫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