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重新提出申请
当发现原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保障权益等情况需要追加保全时,申请人必须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
(二)说明及担保
申请人要在申请中说明追加保全的理由以及追加保全的财产范围,同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三)等待审查结果
法院会审查追加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保全条件,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追加保全并采取措施;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