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保证类型:在起诉前,债权人应先确定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此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如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或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考虑特殊情形:如果是一般保证,通常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然而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特定情况下,可直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