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离婚期间借款,想让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确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并且最好让双方共同签字或在事后让另一方进行追认。
(二)若不想承担非自身所借债务,要留意该借款是否用于不合理开支,是否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自己是否不知情且未受益,以此来判断是否为对方个人债务。
(三)债权人若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积极收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