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公司财产执行优先原则。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债务时通常先执行公司财产来清偿债务,股东一般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财产不可随意被执行。
(二)警惕股东滥用权利情形。若股东滥用权利,构成法人人格否认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申请执行股东财产。
(三)关注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