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离婚时,和妻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好,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去申领离婚证。
(二)不同意离婚时,面对妻子的诉讼离婚,要积极参与诉讼,跟法院说明自己不愿离婚,双方感情还未破裂,像讲述共同经历和感情基础等。同时在诉讼中收集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另外,要对妻子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