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税65万,已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也能从轻处罚。此外主动补缴税款,减少国家损失,对量刑也有积极作用。
(二)若为单位犯罪,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在被调查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实情;若有立功、自首等情节,也可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