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逃逸者已完成拘留,要先确认事故处理中车辆的检验、鉴定等工作是否结束。可以向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进展。
(二)在确认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通常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会收到领取车辆的通知。
(三)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车辆领取手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