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时,应全面收集破坏部位、手段等方面的证据。例如对破坏交通工具关键制动系统的案件,详细勘查制动系统的损坏情况、记录相关痕迹。
(二)对于破坏交通工具案件,司法人员要准确区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量刑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