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死亡,近亲属领取补偿有三种情况。一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且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