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由哪方承担,以此避免后续纠纷。
(二)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要充分了解转让股东是否未实缴出资,评估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转让股东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忽视自身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要做好受让人无力承担时自己补缴的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