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普通合同领域,计算违约金上限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一方实际损失为100万元,约定违约金超过130万元,违约方就可请求调整。
(二)在金融借贷合同里,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