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可让股东组成清算组,因为股东熟悉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清算工作开展。
(二)指定清算方面,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损害相关人利益,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指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等内部人员,还有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中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