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自身利益时,股东可收集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证据,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返还抽逃资金。
(二)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自身损失,受损害股东要保留好权利滥用及自身受损的相关证据,起诉索赔。
(三)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准备好能证明公司困境的证据,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虽未直接提及股东起诉其他股东,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可参照此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