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洗钱35万,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若有他人犯罪线索可进行检举揭发,争取立功表现。
(三)主动退赃退赔,将洗钱所得的35万返还,展现悔罪态度。
(四)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自愿如实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