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两份保险都是补偿性保险,如医疗险,按损失补偿原则,一家赔付后另一家赔偿剩余未赔付部分,不能重复获赔,这种情况下应先选保额高、赔付比例高的保险理赔,再用另一份保险补充。
(二)若一份是补偿性保险,另一份是给付型保险,如重疾险、意外险中的伤残赔付,在符合理赔条件时,可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可先完成补偿性保险理赔,再申请给付型保险赔偿。
(三)若两份都是给付型保险,可同时获赔,可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里补偿性保险适用该规定,而给付型保险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