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务劳动补偿方面,若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可在离婚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照顾老人的费用支出凭证、子女教育相关记录等,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无过错方需收集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如果有物质损害,保留好医疗费票据等凭证;因对方过错导致精神痛苦的,可咨询心理医生并获取诊断证明等证据,以此主张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