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迟延履行金,若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迟延履行金。
(三)迟延履行金计算起始时间为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结束时,按上述规则计算到结束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