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然后用该比例乘以房产增值额,再除以2得出补偿值。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比,用共同还贷金额除以购房总价,将此比例与房产增值额相乘后再平分就是一方应得补偿。
(二)若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直接算出房产增值总额后平均分割,即增值额双方各分一半。
法院在确定最终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购房资金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