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撤销权行使期限
受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受欺诈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二)选择撤销途径及准备证据
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撤销合同。要提交能证明第三人欺诈事实的证据,像欺诈行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了解撤销结果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