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时,职工若对管理人列出并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无异议,职工工资等债权无需生效判决确认,按法定程序和清单认定,因其属于法定优先受偿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较前。
(二)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先要求管理人更正。若管理人不更正,职工可向法院起诉,此时需通过判决确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