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经济诉讼案中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定数额,共同诉讼败诉按利害关系定数额,调解及离婚案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决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解析:
在经济诉讼案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是普遍原则。这是为了让败诉方对其不当行为或不合理诉求负责。若案件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断当事人应负担的费用,以体现公平。对于共同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不同,法院会据此决定各自承担的数额。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先由双方协商诉讼费负担,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自主协商空间。而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且由原告负担,也是考虑到原告主动放弃诉讼的情况。如果您在经济诉讼中遇到关于诉讼费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