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在离婚前女方签字,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女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二)若借款是男方个人使用,女方签字为形式或受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可收集未使用借款、受胁迫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证明该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