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代持关系,收集能证明实际出资、与显名股东存在代持合意的证据,如代持协议、出资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若代持协议条款清晰,可依协议要求显名股东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若显名股东拒绝,隐名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诉讼时要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且对其成为显名股东无异议。
(三)法院判决支持后,凭生效判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