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标准制定主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均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二)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时,需结合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三)定期调整公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四)保障社会保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