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父母全资买房且登记在儿媳名下,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因赠与意图不明产生纠纷。
(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儿媳名下,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出资份额,以防后续按份共有出现争议。
(三)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儿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方要留存好还贷记录等凭证,以便离婚时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