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以不存在过错为由诉讼离婚,需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大而产生的争吵记录、分居协议等。
(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效,可向法院清晰阐述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
(三)即使没有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也要尽力提供其他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亲友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