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实现对该房屋的执行。
(二)在涉及未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执行问题上,应先通过合法途径明确产权归属,待产权清晰后再考虑强制执行。
(三)遇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执行的房屋,如涉及国防、公共安全等特殊用途的房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强制执行。
(四)对于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需等待查封、扣押、监管期限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