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沟通,掌握案件侦查进度。若侦查结束,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处于侦查阶段,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办结原因并耐心等待。
(二)若觉得公安机关办案拖延,可向其上级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进行立案监督。
(三)被害人可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判时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害人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