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体界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判断自身行为时,要清楚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人员及委派人员不属此罪主体范畴,避免不必要的担忧。
(二)规范自身行为。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杜绝出现超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
(三)关注数额标准。知晓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入罪起点为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起点为10万元,在经济往来中谨慎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