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要建立严格的病历保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病历保管情况,避免病历丢失。若发生病历丢失情况,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二)相关人员要规范自身行为,严禁隐匿、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旦出现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主动承担责任。
(三)若病历丢失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需积极与患者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赔偿,避免纠纷扩大。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